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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理拋棄繼承程序
一、拋棄人應於知悉繼承時起三個月向被繼承人(死亡人)戶籍地法院聲請拋棄繼承
二、應備文件:
(一)被繼承人(死亡人)之除戶戶籍謄本
(二)拋棄繼承權人之戶籍謄本、印鑑證明、印鑑章
(三)繼承系統書
(四)拋棄書
三、繼承之順序
除配偶外, 依所列順序定之,不同順序之繼承人須分別辦理:
(一)直系血親卑親屬【子女】、【孫(外孫)子女】
(二)父母
(三)兄弟姊妹
(四)祖父母【外祖父母】
拋棄繼承應備文件
一、至戶政事務所,辦理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
二、至戶政事務所,辦理欲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、印鑑證明(7歲以上均須辦理),印鑑章亦須攜帶到院
三、若欲拋棄繼承之人係20歲以下未成年人,亦須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、印鑑證明(印鑑章亦請攜帶到院)
四、文件備齊之後,可委請一人到死亡人戶籍法院辦理或以郵寄方式辦理
“從未擁抱你,但我能感覺你”
“你不曾言語,但我能聽到你”
“從未見過你,但是我愛你”